金融保险
王康, 朱锦强
2021, 0(12): 34-44.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推动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美国最早诞生金融控股公司,并建立了相应监管体系,一些经验值得借鉴。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优化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认为,当前中美两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监管模式上有共同之处,但在具体监管上仍有较大不同,这是由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的,也与两国不同的金融控股公司成因相关。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对高质量银行控股公司给予的业务松绑,重点是规范引导金融混业经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其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集团产融结合的情形,是企业集团内部要素传导和外部环境约束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企业集团内部规模、效益、质量因素的驱动作用,也有政策和市场导向的外部诱因。研究提出,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优化,要进一步突出准入监管、持续监管和提升监管的全面性、权威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