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季超
1996, 0(03): 0-0.
商业银行同业公会起源于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在经历过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血腥的、自由放任的残酷竞争之后,西方一些国家的企业和银行开始意识到必须建立行业协会、公会、商会,以协调和规范彼此之间的行为。最早面世的是1863年成立的英国伦敦银行商会,当时的主要职能就是协调处理会员之间在票据交换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直到1875年,英国当局才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界定了银行商会的基本职能即代表银行向当局陈述意见;签发协调书,提名成员参加咨询委员会;对银行利率调整提出动议;建立培训学校,组织银行会谈等等。此后,香港地区也追随英国成立了银行公会(原称外汇银行公会),该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指定中国银行、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为永久会员。在本世纪初,日本大阪、东京的商业银行也联合成立了地区性的“大阪银行集会所”等同业自律团体。法国合作银行联盟规定,所有加盟的地方合作银行的经理,都必须报经联盟批准后方可任命。西方银行的同业公会,伴随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系统。